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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
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
第 1 條	 	
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
第 2 條	 	
本法所稱個人,指現生存之自然人。
第 3 條	 	
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,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
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,須與其他資料對照、組合、連結等,始能
識別該特定之個人。